来硕讲法|司法强拆的相关规定及流程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要求如果补偿明显不公,法院不能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
《规定》提出了7种不能强执的情况:
①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②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③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经营条件没有得到保障;
④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⑥超越职权;
⑦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形。
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就强制执行的方式,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就受理程序及异议处理方式,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
①拆迁人、委托拆迁人的法人资格证书、资质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②拆迁公告;
③拆迁许可证;
④拆迁项目的计划规划、国土等部门批文;
⑤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文本;
⑥拆迁裁决程序的证据材料;
⑦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过渡用房的基本情况。
①受理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经办人员签署初审意见;
②材料不齐全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
③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局领导签署意见;若局领导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若局领导同意申请司法强制拆迁的,制作申请文书,证据随同申请文书一并提交法院;
④材料齐全的,受理之日二十日内制作强制拆迁申请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行;
⑤配合法院送达裁定文书,执行强制拆迁;
⑥强制拆迁文书归档。
编辑:征迁小编